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3-26

案號

KSEV-114-雄簡-601-20250326-1

字號

雄簡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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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60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洪慧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(下同)2,430元。惟按民國(下同)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 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 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21萬5,849元,及自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7 .31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週年利率0.731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 分,按週年利率1.462%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 期為限。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 一日即114年1月7日止(見起訴狀本院收文章戳)之利息及違約 金,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22萬1,183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190元,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之裁判費2,430元,尚應補繳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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