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2-14

案號

KSEV-114-雄簡-87-20250214-1

字號

雄簡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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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簡字第8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余杰叡 被 告 鄭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五 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向伊借款新臺幣(下同 )5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8月11日起至117年8月11日止,借款利率則依約於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,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儲金機動利率1.72%加0.575%激動利息。如逾期償還本息,即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並加計自應償付日起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詎被告未依約繳款,迄今尚積欠本金412,415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借據、授信約定書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為,經本院核對無訛,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,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。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  明上訴理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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