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
日期

2025-01-08

案號

KSEV-114-雄聲-1-20250108-1

字號

雄聲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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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葉寶英 訴訟代理人 杜昀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鐘花玉間排除漏水糾紛事件(本院113年度 雄續簡字第1號)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雄簡字第2187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於 民國(下同)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為明瞭開庭內容,有聲請112年11月15日 言詞辯期日法庭錄音光碟(下稱系爭法庭錄音光碟)之必要,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 二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持有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,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前段、第90之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、第4項亦有明定。經查,聲請人為上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,其聲請理由併已敘明係為明瞭開庭內容,以維護其權利,揆諸前揭規定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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