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KSEV-114-雄補-101-20250321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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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忠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71,304元,而 原告係於民國114年1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及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,3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