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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2025-03-11
案號
KSEV-114-雄補-108-20250311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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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08號 原 告 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聯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生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6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又原告欲起訴對象為黃金生之全體 繼承人,則應提出被繼承人黃金生之除戶戶籍謄本、完整繼承系 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補正追 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且於書狀重新特定對被告黃金生繼承人之 請求權基礎與應受判決事項聲明,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,逾期不補繳或補正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