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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
2025-03-11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109-20250311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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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09號 原 告 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聯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嬌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2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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