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KSEV-114-雄補-111-20250321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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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鍾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主民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票 面金額合計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而原告係於民國114年1 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113年12月30日 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第1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: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台幣)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09年10月27日 200,000元 未記載 109年10月27日 WG0000000 2 109年2月18日 100,000元 未記載 113年2月18日 26305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