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1-10
案號
KSEV-114-雄補-116-20250110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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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16號 原 告 施春暖 被 告 陳維澤 兼法定代理 人 鄭瑀緹 ㈠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維澤等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3,00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㈡再者,原告於起訴狀記載未被告為全部年籍資料;又該等欠缺 可以補正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,並應將補正書狀繕本連同證據一併提供到院,以利送達,逾期不補正該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