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履行契約等
日期
2025-02-21
案號
KSEV-114-雄補-118-20250221-2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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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訴訟代理人 劉佳惠 被 告 沐宏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䊅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沐宏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,87 2,13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4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