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26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12-20250326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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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2號 原 告 黃培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育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然本件原告係主張:被告加入詐欺集團 ,擔任收水工作,伊因詐欺集團假冒飯店名義向伊佯稱訂房資料 輸入錯誤,須配合指示操作等語,致伊陷於錯誤而轉帳99,987元 (不含15元手續費)至指定帳戶,嗣由車手即訴外人林聖祐提領 後,將款項交付予被告,被告再丟包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,致原 告財物損失。而被告上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年度 少護字第152號裁定,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參與犯罪組織、洗錢防制條例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名,應有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,得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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