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去妨害及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17
案號
KSEV-114-雄補-121-20250217-3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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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呂秀幸 被 告 潘果穎 上列當事人間除去妨害及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 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「核定聲明第2項訟標的價額」、「是 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乃屬不能核定」、「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3 萬1,604元」之記載,應分別更正為「核定聲明第2項前段訴訟標 的價額為」、「是聲明第2項後段之訴訟標的價額乃屬不能核定 」、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88萬1,604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