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24
案號
KSEV-114-雄補-126-20250324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陳羿樺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起訴,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均定有明文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23,35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又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高雄銀行0000-0000-0000-0000號帳戶之所有人,惟依其書狀內容所載亦無從確認原告欲起訴之對象,而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,核與前開起訴應備程式不合,爰命原告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完整姓名、住居所及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,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,如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