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1-16
案號
KSEV-114-雄補-132-20250116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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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惠玉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3,943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