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3-21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133-20250321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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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3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Andrew wu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,035元, 而原告係於民國114年1月7日提起本件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及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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