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等
日期
2025-02-24
案號
KSEV-114-雄補-139-20250224-3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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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吳憲俊 被 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被 告 李旭昶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所為之 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「悅誠房地第A5棟第6樓住戶」之記載 ,應更正為「李旭昶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 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