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租賃物等

日期

2025-03-26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141-20250326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41號 原 告 黃鈺涵 兼 訴訟代理人 謝沛宏 一、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宛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原告應 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3樓之4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及其坐落基地之土地、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。㈡查報系爭房屋及地下三樓編號43平面車位之市價資料(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、近期買賣成交價格、實價登錄等)。㈢被告徐宛逸、徐佩琪、王春如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並請於查知「徐宛逸之父」之真實姓名後,具狀更正「被告徐宛逸之父」之姓名(含身分證字號、住居所等基本資料),及提出「徐宛逸之父」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㈣重新提出「簽名或蓋章」之民事委任狀正本。 三、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