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代墊印花稅

日期

2025-01-20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146-20250120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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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46號 原 告 郭千雄 被 告 李秋香 李國祥 李麗月 李麗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印花稅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35,587 元(含本金35,456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31.14元,元以下四 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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