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2-20
案號
KSEV-114-雄補-154-20250220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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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54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林祥吉 (遷出國外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(下同)1,500元。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 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。是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經查,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8日起訴請求被 告給付71,249元,及自101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3 .25%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;逾期超 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依前揭規定,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7,279元(計算式如附表,小數點以下捨棄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,扣除前所繳裁判費1,500元,尚 應補繳13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: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71,249 71,249元 2 利息 71,249 101/1/5 114/1/7 (13+3/365) 3.25% 30,121元 3 違約金 71,249 101/1/5 101/7/4 (182/366) 0.325% 115元 4 違約金 71,249 101/7/5 114/1/7 (12+187/365) 0.65% 5,794元 小計 107,279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