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
日期
2025-03-24
案號
KSEV-114-雄補-157-20250324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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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5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訴訟代理人 陳宏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牌號碼00-0000之車主間給付停車費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62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7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又原告起狀僅載被告姓名 為「車牌號碼00-0000之車主」,未載明被告之年籍、身分證字 號及真正住所或居所,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之人別及寄發開庭通 知。茲命原告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地址及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, 並檢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到院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