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24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166-20250324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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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66號 原 告 蔣昕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,000元,並提 出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84號刑事判決為證,就原告主張上開 被害部分,非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所定得暫免 繳納訴訟費用範圍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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