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電信費

日期

2025-03-24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168-20250324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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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6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展榮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,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核發113年 度司促字第22887號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28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,原告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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