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1-22
案號
KSEV-114-雄補-170-20250122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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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7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黃子芸律師即李仙至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2604號支付命令 ,該命令於113年12月11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 臺幣(下同)1,982,710元(含本金487,851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 利息1,494,858.8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 ,783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 繳裁判費24,283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,如 逾期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