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電信費

日期

2025-01-24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174-20250124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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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7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琉璃光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電信費 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22884號) 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8,95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,尚 應補繳5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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