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日期

2025-03-26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177-20250326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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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77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宇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 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 同)45,832元,及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16%計算之利息。則依上開規定,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 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月13日止(見民事起訴狀上收文章戳)之 利息,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2,444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 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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