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
日期

2025-01-22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185-20250122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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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陳安東 訴訟代理人 (法扶律師) 李衣婷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3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,230元。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14年度雄救字 3號受理中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 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 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7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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