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3-03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189-20250303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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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 告 洪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(下同)5,530元,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 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562,9 0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610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5,530元外, 尚應補繳2,0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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