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21
案號
KSEV-114-雄補-190-20250221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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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90號 原 告 林佳鵬 被 告 石德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德勝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 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萬7,413元(按:利息 計算至起訴前1日。計算式詳如附表。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5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萬6,227元 1 利息 2萬6,227元 113年2月17日 114年1月12日 (331/366) 5% 1,185.95元 小計 1,185.95元 合計 2萬7,413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