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
日期

2025-02-21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203-20250221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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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03號 原 告 國立中山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志鵬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律師 被 告 震騰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昊渝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騰科技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 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8萬5, 463元(按: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。計算式詳如附表。元以下四 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5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43,900元 1 利息 24萬3,900元 110年8月19日 114年1月14日 (3+149/365) 5% 4萬1,563.23元 小計 4萬1,563.23元 合計 28萬5,463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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