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03
案號
KSEV-114-雄補-214-20250303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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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14號 原 告 陳麗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○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 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3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00元。 二、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具狀補正被 告之姓名、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