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2-03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217-20250203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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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1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等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,777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另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起訴狀所 載「被告乙○○」之姓名、年籍資料及被告乙○○所任之公司 之名稱、組織型態、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、出生年月 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電話號碼及其 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並提出被告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 登記表及其負責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逾期未補正 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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