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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
2025-02-07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229-20250207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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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2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被 告 高艾葳 高瀚翔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高慧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2437 號支付命令,該命令於113年12月30日分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 定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38,313元(含本金30,954元、起訴 前已發生之利息6,602.11元及違約金75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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