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日期
2025-02-21
案號
KSEV-114-雄補-232-20250221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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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32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被 告 廖本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本益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6萬4,333元(按: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。計算式詳如附表 。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已繳之5 00元,原告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5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萬3,487元 1 利息 6萬570元 113年10月26日 113年11月28日 (34/365) 15% 846.32元 小計 846.32元 合計 6萬4,333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