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電信費

日期

2025-02-07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235-20250207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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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3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吳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3652號支付 命令,該命令於114年1月5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 新臺幣(下同)11,703元(含本金7,235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 息4,467.8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 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 判費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,如逾期未繳, 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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