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電信費
日期
2025-02-10
案號
KSEV-114-雄補-241-20250210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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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4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李奕銳(原名:李文明)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 3年度司促字第23295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民國(下同)112年12月1 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2項規定,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 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是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 告應給付新台幣(下同)1萬6,080元,及其中2,599元自109年9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依上開說明及 規定,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10日(見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戳)止之利息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 萬6,632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繳1,0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