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
日期

2025-03-14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270-20250314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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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70號 原 告 蔡兆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惠萍(筑儷企業行)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 二、原告起訴狀記載「被告葉惠萍(筑儷企業行)」,惟究以「 葉惠萍」為被告,或以「葉惠萍即筑儷企業行」為被告?原告應具狀說明之,並提出葉惠萍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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