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5-03-14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286-20250314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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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86號 原 告 鑫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岳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泥再生資源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分割共 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。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 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○鎮區○○ 段000000地號(面積22平方公尺)之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准予變 價分割,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。揆諸上開規定,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及原告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斷,惟原告未提出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市場 交易價額之資料,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土地之價額(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 告、近期買賣成交價格、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等),俾核定裁判費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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