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消費款

日期

2025-02-06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289-20250206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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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8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千慧 被 告 鄭正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正宏間清償消費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1,000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7,979元,應繳 第1審裁判費1,500元,原告僅繳納1,000元,尚欠500元,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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