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13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29-20250113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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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9號 原 告 明雅燒肉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至傑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1,694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,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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