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

日期

2025-02-21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291-20250221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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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91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被 告 周坤鈺 簡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又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 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,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0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起訴請求:㈠被告間就坐落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之土地及同段242建號建物(下稱系爭不動產),於民國100年3月9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。㈡被告間就上開之所有權移轉所有權登記應予塗銷,並回復為被告周坤鈺所有。經查,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,且原告之請求核屬其他因不動產而涉訟,得由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復原告起訴未敘明本院具特別審判籍之情事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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