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05
案號
KSEV-114-雄補-295-20250305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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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95號 原 告 黃真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津盛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2,764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,2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惟原告經聲請訴訟救助倘獲准許(本院受理案 號:114年度雄救字第6號),依法得暫免繳納裁判費。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