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費糾紛

日期

2025-03-03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300-20250303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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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00號 原 告 伍英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鈞惟等間消費糾紛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1萬3,8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5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、第436條第2項 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又原告起訴狀簽名欄漏未簽名或蓋章 ,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請原告併補正已簽章之起訴狀(含繕本),如逾期未補正, 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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