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電信費
日期
2025-02-07
案號
KSEV-114-雄補-310-20250207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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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10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陳亭語 一、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亭語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,074元,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應補繳50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