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
日期

2025-03-21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312-20250321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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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洪全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雪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原告就本院113度司票字第12279 號民事裁定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,而訴之聲明有二:㈠被告所 主張本票1紙,票據號碼589676(下稱系爭本票)係屬無效之債 權證明,被告對原告主張之債權全部不存在。㈡撤銷本院113度司 票字第12279號民事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)。惟本院依職權查詢 系爭裁定所載,被告執有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4日簽發,票據號 碼589678,票面金額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之本票1紙,另依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度司票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所載,被告執有 原告於111年3月30日簽發,票據號碼589676(即系爭本票),票 面金額100萬元之本票1紙。則原告究欲主張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,抑或是2張本票債權均不存在,依起訴狀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 由欄之文義,尚有不明,致本院無法確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 並據以核定應繳納之裁判費。爰命原告於收到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,具狀陳明其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本票究竟為何張 本票,並檢附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本票影本或其他足資特定之 資料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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