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2-08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316-20250208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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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1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王文德 被 告 鄭翊生 呂怡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翊生等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,40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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