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日期
2025-02-12
案號
KSEV-114-雄補-322-20250212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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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22號 原 告 林淑薰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蓋興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 幣(下同)260,000,000元(計算式:100,000,000+120,000,000 +40,000,000=260,000,000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42,50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