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車輛保管費

日期

2025-03-11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33-20250311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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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3號 原 告 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臻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先宏間給付車輛保管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又原告於起訴狀所載聲明之金額與事實及理由所載之金額顯有不符,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裁判費用,應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(即請求之金額)。 二、又原告倘若係請求被告給付車輛保管費新臺幣(下同)156, 000元及牌照稅、燃料稅、停車費共137,818元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3,818元(計算式:156,000+137,818=293,818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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