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
日期

2025-03-10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333-20250310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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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33號 原 告 張惠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30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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