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10
案號
KSEV-114-雄補-341-20250210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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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4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張哲瑀 被 告 余秀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秀春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,75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另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起訴 狀所載「被告余秀春」之年籍資料,如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