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費消費款

日期

2025-02-14

案號

KSEV-114-雄補-353-20250214-1

字號

雄補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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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劉正風 一、原告因給付簽帳卡費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劉正風發支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4,502元(計算式參附表)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臺幣/元)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(新臺幣/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1 本金 59,800 59,800 2 利息 59,800 112年10月1日 113年12月26日 (1+87/365) 6.35% 4,702 合計 64,502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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