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KSEV-114-雄補-357-20250321-1
字號
雄補
法院
高雄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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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劉耀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次按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247,905元(原告以電子遞狀方 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於民國114年1月10日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,此有臺灣銀行高雄分行收款戳章可憑,是以1 14年1月10日視為起訴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50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9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 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